(2017)豫080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泰亨建筑有限公司、贺俊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泰亨建筑有限公司,贺俊平,贺学平,许田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235号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焦作市中站区朱村乡启心村东地。经营者:侯福望,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猎守,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泰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庆利。被告:贺俊平,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贺学平,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许田佑,男,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泰亨建筑有限公司、贺俊平、贺学平、许田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