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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宫街路口北侧500米附近,将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丁某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电话报警,在现场被处警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王某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人田某达成赔偿协议,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人田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王某117200元、136800元,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王某对被告人田某予以谅解,不追究被告人田某的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潍公交侦认字(2017)第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被告人田某的驾驶证复印件、鲁G×××××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2017)106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2017)潍公交物鉴化字第2017050404号乙醇检验鉴定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7]交鉴字第2453号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