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宫国玉与张俊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国玉,张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宫国玉,男,1976年5月9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俊明,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宫国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俊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又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俊明名下有住房一套,但该房屋已被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情况已于2017年10月9日以书面谈话的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认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上述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回执、车辆、股票和房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于 水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