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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童伟伟与张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伟伟,张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2182号原告:童伟伟,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冬林,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童伟伟与被告张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童伟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童伟伟承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记员 俞 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