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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根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根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658号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766221376N。法定代表人:崔唯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兴,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根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