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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张洪星、高桂荣、周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星,高桂荣,张敏,周晓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699号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该单位建设农垦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名凯,该单位信贷管理部职员。被告:张洪星,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高桂荣,女,1970年8月4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张敏,女,1989年9月2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周晓东,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安市。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星、高桂荣、张敏、周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减半交纳计151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树军审判员  王北华审判员  李佳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丽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