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张洪星、高桂荣、周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星,高桂荣,张敏,周晓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699号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该单位建设农垦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名凯,该单位信贷管理部职员。被告:张洪星,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高桂荣,女,1970年8月4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张敏,女,1989年9月2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周晓东,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安市。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星、高桂荣、张敏、周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减半交纳计151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树军审判员 王北华审判员 李佳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丽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