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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茹与熊刚、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茹,熊刚,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茹,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熊刚,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刘茹与熊刚、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