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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天德与王清云、唐月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德,王清云,唐月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258号原告:黄天德,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全州县,现住全州县。委托代理人:刘宇辉,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云,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州县。被告:唐月桂,女,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州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恒,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德诉被告王清云、唐月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克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