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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王位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王位兰,何和忠,张瑞荣,李丹丹,浙江省东阳市立南裤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阿光发艺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88号。负责人:楼巧云,行长。被执行人王位兰,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何和忠,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瑞荣,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立南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和忠。被执行人东阳市吴宁阿光发艺店,住所地:东阳市新安街**号。经营者:张瑞荣。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位兰、何和忠、张瑞荣、李丹丹、浙江省东阳市立南裤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阿光发艺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90号925、930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1××13、23××58、23××59号、东阳市国用(2015)第003-00709号】及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单元××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江北字第××、19××47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4-597号】均属被执行人李丹丹、张瑞荣共同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丹丹、张瑞荣共同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90号925、930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1××13、23××58、23××59号、东阳市国用(2015)第003-00709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丹丹、张瑞荣共同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西街157号2单元701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江北字第××、19××47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4-597号】。三、被执行人李丹丹、张瑞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卢芬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