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岳芝维与李波、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芝维,李波,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013号原告岳芝维,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李波,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李静,女,1982年6月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芝维诉被告李波、李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芝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芝维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 宙人民陪审员 王 峥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如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