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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李连旭、徐海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旭,徐海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591号申请人:李连旭,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徐海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申请人李连旭与被申请人徐海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6576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海运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