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李连旭、徐海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旭,徐海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591号申请人:李连旭,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徐海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申请人李连旭与被申请人徐海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6576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海运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