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娟与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娟,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561号申请执行人朱娟,女,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碧溪新区。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法定代表人王国梁。朱娟与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7〕第6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即时支付朱娟2015年12月8日至25日期间的生活费51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4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8月30日以案号(2017)苏0581破24号裁定受理曹惠琴对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向本院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2017)苏0581破24号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院已裁定受理曹惠琴对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7〕第61号仲裁裁决中关于朱娟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李 阳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