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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家峰与被执行人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峰,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吴家峰,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何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峰与被执行人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通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家峰借款117.6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416万元。但被执行人何成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9月27日租用了四川省康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通江县约1230平方米的房产,租金每年44万元,被执行人何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何成出资的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四川省康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租金收入44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