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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5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多杰、志马、泽仁扎西、站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多杰,志马,泽仁扎西,站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委托代理人:王宇,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多杰,男,藏族,住四川省雅江县。被执行人:志马,女,藏族,住四川省雅江县。被执行人:泽仁扎西,男,藏族,住四川省雅江县。被执行人:站堆,男,藏族,住四川省雅江县。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多杰、志马、泽仁扎西、站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我院代为执行,2017年7月5日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多杰、志马、泽仁扎西、站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442911.02元及违约金52553.62元;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5元及申请执行费7695元。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调查。2017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帐户、财产的冻结、查封等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107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被执行人泽仁扎西在中国农业银行雅江县支行帐户存款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泽仁扎西在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雅江信用社帐户存款的冻结。三、解除被执行人站堆在中国农业银行雅江县支行帐户存款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站堆在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雅江信用社帐户存款冻结。四、解除被执行人多杰在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雅江信用社帐户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雅丽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