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胡树云、徐琴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树云,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胡树云,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徐琴,女,199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徐琴自2016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但被执行人徐琴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琴在银行的存款329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