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月华、谭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月华,谭献华,刘东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436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刘月华,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谭献华,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东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月华、谭献华、刘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先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乔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