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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50号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250号。负责人刘清,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珺,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攀,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范艳艳,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何庄,身份证号码。张金凡,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尹庄*组**号。身份证号码。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范艳艳、张金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范艳艳、张金凡住址送达,查找不到被告,导致本院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5元,退还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