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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安某1、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安某1,张某,安某2,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451号原告:高某,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安某1,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安某2,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崔某,住甘肃省成县。原告高某与被告安某1、张某、安某2、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志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斌生人民陪审员  毕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旭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