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安某1、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安某1,张某,安某2,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451号原告:高某,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安某1,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安某2,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崔某,住甘肃省成县。原告高某与被告安某1、张某、安某2、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志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斌生人民陪审员 毕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旭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