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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猛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石朋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