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猛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石朋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