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子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明,王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杨子明,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王惠亚,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杨子明与被执行人王惠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102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惠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子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10000元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0.5%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惠亚在仙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惠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7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子明发现被执行人王惠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