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钱剑伟与被告陈素琴、李昌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剑伟,陈素琴,李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9462号原告:钱剑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超被告:陈素琴被告:李昌龙原告钱剑伟与被告陈素琴、李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剑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被告陈素琴、李昌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剑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2016年7月2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9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7月23日,被告陈素琴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借款至今未归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告陈素琴答辩称:我向原告借款7万元是事实,是因为我在原告赌场输钱,才向原告借款。我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李昌龙答辩称:我和陈素琴夫妻关系属实。但我对被告陈素琴的借款均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她借款就是用于赌博的,所以我们才离婚。这笔借款不应当由我偿还。经开庭审理并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本院确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素琴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陈素琴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本付息,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条虽以陈素琴个人名义出具,但借款发生在陈素琴与李昌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昌龙抗辩其对本案借款毫不知情,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被告陈素琴和李昌龙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素琴、李昌龙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钱剑伟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2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被告陈素琴、李昌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洪青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