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马建设、刘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设,刘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设,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峥,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马建设因与被上诉人刘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建设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7日内缴纳上诉费,但其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建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李光胜审判员 张慧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