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287号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肖德平,男,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XX生,男,生于1973年,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青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