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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287号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肖德平,男,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XX生,男,生于1973年,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青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