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玖均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玖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7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玖均,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玖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吴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玖均在中山市南区渡头众业达物流园的门口附近路边捡到被害人覃某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居民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拿走其中的现金及银行卡后将钱包、居民身份证扔掉。同日上午10时许,吴玖均使用上述银行卡并利用其之前获知的银行卡密码在中山市南区渡头农业银行柜员机分3次共取款人民币9000元。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吴玖均在中山市南区众业达物流园顺速达物流公司办公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吴玖均处缴获剩余赃款人民币共计3100元(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吴玖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破案后,吴玖均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4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玖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玖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吴玖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玖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玖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玖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余下的18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缪慧莹连宜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