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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香秋、许学良与赵铁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香秋,许学良,赵铁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异43号异议人:尹香秋,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许学良,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赵铁桥,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许学良与赵铁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以(2016)湘0521执10-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赵铁桥、尹香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B2栋5××号房产(权证号分别为709039474、709039475)归买受人陈亚荣所有,异议人尹香秋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以审查完毕。异议人尹香秋称:法院所拍卖的房屋为赵铁桥与尹香秋共同财产,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2016)湘0521执10-3号执行裁定书,即撤销法院的拍卖及确权行为。本院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本院执行过程及案卷材料,确认如下事实:异议人尹香秋与被执行人赵铁桥系夫妻关系,因未履行生效(2015)邵东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故赵铁桥与尹香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人民东路××西××房产(权证号分别为709039474、709039475)于2017年5月3日在淘宝网被拍卖给买受人陈亚荣所有;文书的送达是以邮寄方式寄至长沙市芙蓉区××东路××花园××、××室。另查明(2016)湘0521民初236号鸥姣凤与赵铁桥、尹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也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异议人尹香秋与赵铁桥系夫妻关系,被拍卖的房屋确权的房屋属共同财产。有两件案件在本院未履行,本院依程序对其评估、拍卖、确权。程序上也没有瑕疵,尹香秋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另尹香秋已系本院被执行人,故本案不适用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尹香秋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德全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伯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