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纪书贤、纪书芝等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海民,纪建民,纪会民,纪世民,纪书琴,纪书芝,纪书贤,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657号原告纪海民,男,1946年6月22日出生。原告纪建民,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纪会民,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原告纪世民,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原告纪书琴,女,1948年4月27日出生。原告纪书芝,女,1950年6月3日出生。原告纪书贤,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宝,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跃进,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飞,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原告纪海民、纪会民、纪建民、纪世民、纪书琴、纪书芝、纪书贤(以下简称七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七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七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海民、纪会民、纪建民、纪世民、纪书琴、纪书芝、纪书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纪海民、纪会民、纪建民、纪世民、纪书琴、纪书芝、纪书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柳审 判 员 刘晓人民陪审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耿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