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汝桥与孙飞、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汝桥,孙飞,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2307号原告:徐汝桥,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孙飞,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张店区东四路良乡物流园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722304XP。法定代表人:禚洪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34479L。负责人:国先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婷,女,汉族,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员工。原告徐汝桥诉被告孙飞、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飞、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飞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890元;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孙飞、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辩称,1.鲁C×××××车辆在我方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车辆损失核定为8890元,在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同意赔付。2.被告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以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应赔付的2000元已于2017年7月17日赔偿给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故该部分无需再赔付。仅需在商业三者险下赔付6890元。3.诉讼费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7月10日16时15分,被告孙飞驾驶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鲁C×××××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途经广明高速××往××路段时从车厢上掉下一条铁皮,铁皮掉落碰撞到后方原告驾驶的粤E×××××造成该车辆右侧刮花。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飞对本案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后,原告将受损车辆交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花费修理费8890元。另查明:鲁C×××××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又查明,2017年7月17日,被告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向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碰撞而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责任比例、损失范围、赔偿顺序。一、责任比例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事故各方确认,被告孙飞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二、损失范围原告主张粤E×××××号牌车辆损失8890元,且有维修费发票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三、赔偿顺序受害人的损失,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中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再在商业保险中赔付,还有不足部分最后由责任人赔付。本案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对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先予赔偿。保险公司抗辩已将该保险金赔偿给了被保险人,故无需再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在侵权人或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进行赔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偿给被保险人,与法相违,其以此对抗受害者的意见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对原告进行赔偿。至于保险公司赔偿给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的款项,可以另循途径追偿。本案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6890元,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200万元范围内全额赔偿。至此,原告的损失已经全部赔偿完毕,被告孙飞、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无需再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汝桥赔偿车辆维修费8890元;二、驳回原告徐汝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