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5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郑某某、居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郑某1,居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15334号原告:袁某某,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宏,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1,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居某某,女,193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丽琴(系被告居某某媳妇),女,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郑某1、居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祁长宇、被告郑某1、被告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丽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一人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郑2(2009年5月23日去世)原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郑某1,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和郑2于2006年6月24日在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地址: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证号:沪房地杨字(2000)第018333号。离婚后,该房产权利人郑2、袁某某两人,改为袁某某一人所有,郑2放弃该房产权。”后郑2不幸于2009年5月23日突发疾病去世。郑2的父亲郑泽明已经于2008年12月8日去世。被告居某某是郑2的母亲。现原告因需要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而将郑2的法定继承人郑某1、居某某列作被告。被告郑某1辩称,同意原告意见,主要是因为被告孩子入学需要报户口,而户籍警要求产权人同意,所以才需要办理手续。被告居某某辩称,郑2已经过世,被告知道郑2与原告离婚,被告处有郑2在离婚前手书的复印件,其中表示房屋是归被告郑某1的,故对于离婚时郑2是否同意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逝者郑2原系夫妻,两人共生育一子即被告郑某1。被告居某某是郑2的母亲。郑2的父亲已于2008年12月8日死亡。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权利人为郑2、袁某某。2006年6月24日,原告与郑2在杨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2、房产,地址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证号:沪房地杨字(2000)第018333号,离婚后,该房产权利人郑2、袁某某两人改为袁某某一人所有,郑2放弃该房产权。…”嗣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2009年5月23日郑2去世。另查明,被告居某某提供复印件一份,内容为“离婚申请…现有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房一间,因袁某某、郑2暂无住处,离婚后,暂住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财产家具用具两人共同使用,生活费、管理费均一人一半,等扬州路房子动迁分得房后,郑2搬离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由袁某某居住,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协议后,给儿子郑某1,袁某某有居住权直到死亡,期间不得带人来住。袁某某户口暂不报入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等郑2搬离后再迁入。另外,郑2没死,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不得移动”。落款2006年6月20日,袁某某和郑2签名。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在于郑2与原告就离婚出现两份协议,现被告居某某提交《离婚申请》为复印件,而即使该份材料为原件,从时间点看《自愿离婚协议》的时间在后,且该份协议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备案,故应认为是郑2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此履行。现由于郑2去世,故变更登记手续仅能通过郑2之继承人协助办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袁某某所有,因房产权利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袁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