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辖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本秀、董本兰等与杨传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本秀,董本兰,杨传兵,董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18号原告:董本秀,女,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董本兰,女,195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杨传兵,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董婷,女,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董本秀、董本兰与杨传兵、董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董本秀、董本兰诉称,杨传兵与董婷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6月起,杨传兵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810000元,其中向董本秀借款人民币71万元,向董本兰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找借口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10000元,利息307800元,共计1117800元,并判令董婷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董本秀、董本兰系其院法官董本忠的姐姐,其院不宜审理此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董本秀、董本兰系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干警的亲属,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其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