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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光海诉与贵州省日益升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海,贵州省日益升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83号申请人杨光海。委托代理人姜清福,系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贵州省日益升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薛朝仁,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杨光海诉与贵州省日益升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麻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人赔偿款共计6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日益升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为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日益升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XXXX的存款60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治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蒙春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