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维义与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新胜煤矿、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905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对原告李维义诉被告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新胜煤矿、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川03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文书中第一页“原告:李维义,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体育场路奥运绿洲x栋x单元x楼x号”有笔误,应补正为“原告:李维义,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胜利街x号附x号”。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