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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维义与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新胜煤矿、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905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对原告李维义诉被告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新胜煤矿、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川03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文书中第一页“原告:李维义,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体育场路奥运绿洲x栋x单元x楼x号”有笔误,应补正为“原告:李维义,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胜利街x号附x号”。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