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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余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余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柳彬,董事长。被执行人:余雪,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皖0191执18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余雪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雪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