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5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789号原告陈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周某某,女性,汉族,1946年10月4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员罗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