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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左勇廷与X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勇廷,X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677号原告:左勇廷,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胜亚、贺学方(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左勇廷与被告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左勇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左勇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勇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左勇廷负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