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高熙照、刘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高熙照,刘淑娟,赵广金,尤金露,张玉龙,李柏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9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6721219994),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仁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清收员,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高熙照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刘淑娟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赵广金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尤金露女,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玉龙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柏玲女,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高熙照、刘淑娟、赵广金、尤金露、张玉龙、李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熙照、刘淑娟、赵广金、尤金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龙、李柏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熙照与刘淑娟给付贷款80000元,到期利息15635.4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计95635.44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赵广金与尤金露给付贷款80000元,到期利息15704.3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计95704.38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张玉龙与李柏玲给付贷款80000元,到期利息1860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计94478.37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4.高熙照与刘淑娟、赵广金与尤金露、张玉龙与李柏玲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高熙照与刘淑娟、赵广金与尤金露、张玉龙与李柏玲均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6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邮储银行以家庭形式各自借款80000元,共计24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5%,最后还款日期2016年5月6日,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逾期,经邮储银行多次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高熙照、刘淑娟、赵广金、尤金露、张玉龙、李柏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高熙照、刘淑娟、赵广金、尤金露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5日,邮储银行与高熙照、赵广金、张玉龙三人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5月6日,邮储银行与高熙照、赵广金、张玉龙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高熙照、赵广金、张玉龙三人分别发放贷款80000元,共计发放贷款240000元,用于买农机具,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6日,贷款年利率为13.5%,逾期年利率为17.5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高熙照妻子刘淑娟、赵广金妻子尤金露、张玉龙妻子李柏玲分别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2015年5月6日邮储银行向高熙照、赵广金、张玉龙分别发放了贷款8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6日。截止2017年3月7日,高熙照与刘淑娟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5635.44元,赵广金与尤金露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5704.38元,张玉龙与李柏玲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8604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高熙照、赵广金、张玉龙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高熙照、赵广金、张玉龙以买农机具为由,向邮储银行借款,刘淑娟、尤金露、李柏玲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高熙照与刘淑娟、赵广金与尤金露、张玉龙与李柏玲应当共同偿还贷款本息。高熙照、赵广金、张玉龙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淑娟、尤金露、李柏玲不是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熙照与刘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5635.44元(自2015年5月6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赵广金、张玉龙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赵广金与尤金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5704.38元(自2015年5月6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高熙照、张玉龙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张玉龙与李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8604元(自2015年5月6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高熙照、赵广金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1元,由高熙照、刘淑娟、赵广金、尤金露、张玉龙、李柏玲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张玉龙、李柏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妍廷书 记 员 于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