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财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晓鱼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晓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81号之一申请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城南西环路西侧99号。法定代表人李湘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一,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训忠,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晓鱼,男,生于1977年4月14日,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鄂1003财保81号民事裁定,因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保全申请;二、本案不收取保全费。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