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芳梅与周义强、韦云静、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梅,周义强,韦云静,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张芳梅,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义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韦云静,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严旭、许薇、张芳梅、张庆、张郁兰、姜维新、姜金秀、任飞燕八人与被执行人周义强、韦云静、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八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严旭、许薇、张芳梅、张庆、张郁兰、姜维新、姜金秀、任飞燕八人与被执行人李健达成和解意见,李健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的款项。期间如任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对剩余款项一并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重大事项的变化,首先执行周义强、韦云静的拆迁补偿款,不足部分再执行李健的拆迁补偿款。李健在第一期款项支付后,解除对李健的汽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芳梅与被执行人周义强、韦云静、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申请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魁注: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合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终结本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二年内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