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桂英、俞瑞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桂英,俞瑞光,何海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余桂英,女,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俞瑞光,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何海仙,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廖怀勇,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余桂英、俞瑞光申请执行何海仙、廖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海仙、廖怀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海仙、廖怀勇应支付申请人余桂英、俞瑞光案款270000元,承担执行费395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何海仙、廖怀勇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瑞光、余桂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