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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爱民与被执行人颜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爱民,颜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姚爱民,女。被执行人颜志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02民初344号民事判书,本案责令被执行人颜志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颜志华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颜志华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344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