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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丹阳市飞轮气体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大业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飞轮气体阀门有限公司,自贡大业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飞轮气体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自贡大业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丹阳市飞轮气体阀门有限公司与自贡大业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大业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审 判 长 龚良忠审 判 员 陈 敏审 判 员 罗 莉法官助理 胡仕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