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白帆、白彦刚等与陈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帆,白彦刚,陈革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714号原告:白帆,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原告:白彦刚,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被告:陈革平,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帆、白彦刚与被告陈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帆、白彦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革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革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帆、白彦刚撤回对被告陈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白帆、白彦刚承担。审 判 员 陈建国法官助理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翟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