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祈新志与李光元、湛祥荣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祈新志,李光元,湛祥荣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祈新志,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光元,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祥荣,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印刷厂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祈新志因与被申请人李光元、湛祥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1)石大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石民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祈新志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与其子李开虎于2011年1月25日拿购房合同与购房补充协议,至再审申请人处称还贷款用住房抵押借款30万元,并且称该房无房屋所有权证,父子为共同买受人,以后就是儿子的,并且房贷由儿子一直在还。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子认识,借款时被申请人称不会写字,再审申请人看在借款人父子持有的购房合同上都有签字,其父亲这么大的年龄还在为儿子的事操心,所以被感动,就同意被申请人之子在抵押借据上签字,至借款两个月后,被申请人父子失联,再审申请人无奈,起诉被申请人之子李开虎(公告送达至今失联)现虽赢,便是空调白判。2011年7月,被申请人突发律师函,要求再审申请人返还房屋,并且拿出借款五个月后办理的房产证向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这是欺骗,一、二审判决显失公平。祈新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光元、湛祥荣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收费票据、不动产专用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涉案房屋系被申请人李光元、湛祥荣共同共有。再审申请人祈新志提交的补充协议,其在二审时已经提交并已经二审组织质证,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申请人祈新志提交的借条系复印件,且不能证实再审申请人占有、居住涉案房屋是合法的。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再审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开庭审理时,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同时引导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涉案房屋抵押借款,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占有、居住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祈新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祈新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 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辛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