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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6586776L)。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码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本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0612671D)。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城村。法定代表人:杜东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无房屋、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善能机械有限公司的到期合同定金,申请执行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获偿195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