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征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5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征进,曾用名王中进,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9日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重新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征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征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征进单独或伙同王某2(已判决,下同)先后在东海县青湖镇、牛山街道盗窃四起,窃得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两辆、三轮摩托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9744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征进和王争广驾车将张某1停放在东海县青湖镇步行街一楼道里的一辆快虎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35元。2.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征进将王某1停放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千年红宾馆附近的一辆苏G×××××号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75元。3.2016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王征进和王争广驾车将倪某停放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水晶公园小区9号楼1单元楼下的一辆康尔斯牌电动车三轮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90元。4.2016年11月27日傍晚,被告人王征进和王争广驾车将薄祥帅停放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水岸名城小区9号楼二单元车库门前的一辆芯彭湃电动车三轮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44元。被告人王征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征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征进的照片、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购车手续及涉案车辆照片、东海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东价证刑[2016]5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1、王某1、倪某、薄祥帅的陈述、被告人王征进及其同案人王某2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征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征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征进两次伙同王某2共同实施盗窃,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征进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征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征进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征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征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金梦经济损失人民币935元、退赔被害人王家奎经济损失人民币1575元、退赔被害人倪保业经济损失人民币4690元、退赔被害人薄祥帅经济损失人民币25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安红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亮亮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