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红梅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红梅,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913号原告白红梅,女,生于1968年7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男,生于1975年2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红梅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白红梅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仲审 判 员 叶 松人民陪审员 张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