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7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红梅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红梅,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913号原告白红梅,女,生于1968年7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男,生于1975年2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红梅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白红梅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仲审 判 员  叶 松人民陪审员  张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