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卫萍与刘东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萍,刘东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2208号原告:张卫萍,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刘东起,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张卫萍与被告刘东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卫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元,由原告张卫萍负担。审判员 景圣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