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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麻光君、陈王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光君,陈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麻光君,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王平,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光君与被执行人陈王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王平在浙XX田农商银行的股权及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X街道X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31日、9月13日分别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05750元、65065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王平的公积金存款,目前难以变现处理,陈王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