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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胜达与周国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达,周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541号申请人刘胜达。被申请人周国伟。刘胜达申请周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21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彦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