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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永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17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永贵,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前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8日被贵州省息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7年4月13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雷毅,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指控被告人谢永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从波出庭���持公诉。被告人谢永贵及其辩护人雷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谢永贵乘坐刘某驾驶的车辆(车牌贵A×××××)将毒品贩卖给平坝李某的途中,在平坝区贵安大道江西寨路段被平坝区禁毒民警抓获,禁毒民警当场从谢永贵上身上衣左侧内荷包里搜缴到一颗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疑似毒品物,从谢永贵所乘坐的副驾驶座位下搜缴到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经称量共计60.601克。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搜缴到的疑似毒品物中含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永贵贩卖毒品海洛因60.60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同时以被��人谢永贵系累犯,又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永贵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谢永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谢永贵本身是吸毒人员,要考虑被告人吸食的部分、其以贩养吸、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等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谢永贵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谢永贵乘坐刘某驾驶的车辆(车牌贵A×××××)将毒品贩卖给平坝李某的途中,在平坝区贵安大道江西寨路段被平坝区禁毒民警抓获,禁毒民警当场从谢永贵上身上衣左侧内荷包里搜缴到一颗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疑似毒品物,从谢永贵所乘坐的副驾驶座位下搜缴到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经称量共计60.601克。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搜缴到的疑似毒品物中含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12日平坝区公安局将本案受理为刑事案件,并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2、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12日,平坝区公安局依法对谢永贵、刘某人身及所乘车辆贵A×××××进行搜查,从谢永贵和刘某的人身、车辆搜查并扣押刘某持有的人民币28张、车钥匙、手机、轿车、门钥匙。扣押谢永贵毒品疑似物0.524克(谢永贵上衣左侧内荷包搜缴)、毒品疑似物60.077克(副驾驶座位下搜缴)、手机1部、人民币8张、硬币3枚。3、人口信息,证实:谢永贵出生于1967年1月25日。4、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8日被贵州省息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5、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12日21时,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开展查缉吸、贩毒行动中,在平坝区贵安大道江西寨路段将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谢永贵及刘某抓获,当场从谢永贵上身上衣左侧内荷包里搜缴到一颗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疑似毒品物,从刘某驾驶的车辆(车牌贵A×××××)谢永贵所乘坐的副驾驶座位下搜缴到壹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6、现场提取笔录附照片,证实:2017年4月12晚上21时13分,民警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永贵、刘某的现场,当着谢永贵的面,从谢永贵上衣左侧内荷包内搜缴到的壹颗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物和从刘某驾驶的贵A×××××副驾驶座地下搜缴的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现场提��,办案人员佩戴手套,将该颗疑似毒品物轻放于毒品封存袋中,并当着谢永贵的面进行封存,封存完毕后谢永贵签名确认。整个提取过程历时五分钟,现场提取后,谢永贵称办案民警对该案所缴获到的疑似毒品物的现场提取、封存过程无误。7、现场检测报告书附照片,证实:谢永贵、刘某被抓时,胶体金法(吗啡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8、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附照片,证实:经称量,编号为1号毒品疑似物称量净重0.524克、编号为2号毒品疑似物称量净重60.077克。9、取样笔录,证实:办案民警当着犯罪嫌疑人谢永贵的面,将称量完毕的1号疑似毒品物全部提取作为鉴定检材,编为1号检材;从称量完毕的2号疑似毒品物的四个不同的部位分别提取检材,并将检材混合成约为1克的鉴定检材,编为2号检材。10、收据,证实:安顺��平坝区公安局将涉案剩余毒品59.077克上交安顺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11、通话记录,证实:谢永贵与上、下线的通话情况。1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谢永贵打电话喊刘某送他从贵阳到贵安新区一趟,一路不知道谢永贵携带毒品。13、被告人谢永贵的庭前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1l日,小龙打电话给谢永贵,让他拿五六十克海洛因送到平坝给他。谢永贵讲好价格是430元一克(每克赚30元)。之后,谢永贵找到织金猫场一个姓杨的男子,让他拿60克海洛因给自己。杨姓男子答应给在贵阳的谢永贵邮寄过来。第二天下午,接到快递员电话,谢永贵取到包裹后,在家中把包裹里面的毒品拿出来称了一下,有60克多一点点,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之后谢永贵和小龙在电话里约定把毒品送到贵安新区。谢永贵打电话跑车的刘某,让刘某送他到贵安新区一趟。刘某到达谢永贵家后,谢永贵在家吸食完毒品后,和刘某一同从贵阳金关出发往贵安新区走,行驶至平坝一中附近,被民警拦住。路上,谢永贵拿的毒品一直捏在手上,在民警喊开车门时,谢永贵把毒品藏在副驾驶座位底下。14、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1、所送04-2017-153-JC-01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其含量为26.46%;2、所送04-2017-153-JC-02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其含量为44.20%。1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2号疑似毒品物外层包装袋”上检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谢永贵、刘某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在送检的“1号疑似毒品物黑色包装袋拭子”、“2号疑似毒品物外层包装袋拭子”、“2号疑似毒品物内层包装袋”上未检出DNA分型。16、辨认笔录,证实:谢永贵经辨认李某系笔录中所说的平坝“小龙”向其购买毒品的人。陈某系笔录中所称的让其运输贩卖的“陈老表”。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贵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为交付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永贵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永贵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达60.601克,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谢永贵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永贵本身系吸毒人员有以贩养吸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所贩毒品未流入社会即被查获等具体情节,且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永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色直板小米牌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46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定龙人民陪审员  杨明琼人民陪审员  杨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肖树平书 记 员  周家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