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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雷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雷某1,曾某,袁某,雷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代理人李光建,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雷某1,男,193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曾某,女,193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袁某,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洞口县。委托代理人袁红娟,女,住洞口县,系袁某的姐姐。被执行人雷某2,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雷玉红,女,住洞口县,系雷某2的姑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雷某1、曾某、袁某、雷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源: